湘潭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rscszk发布时间:2018-05-11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原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湘人发〔200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分级管理,学校成立湘潭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为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制定博士后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等。校博管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社科处、科技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校博管会下设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挂靠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各流动站成立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由博士后流动站所在院系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
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负责对申请进出站人员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考评;指导进站人员选择研究课题,并对其拟承担研究课题的选题依据、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定期听取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进度报告;对博士后人员退站或延长在站工作期限进行审议等。
各流动站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联络秘书,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五条 我校已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内各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要求
(一)具备较高学术水平、主持在研课题、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研究员);
(二)经本单位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审核同意的学术水平高、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
第七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校博管办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我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直接进入我校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师资博士后人员:指各院系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教师引进程序招收的在校内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师资博士后制度是我校人事管理制度与博士后培养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我校补充新教师的重要渠道。
(二)学科博士后人员:指各院系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在校内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三)企业博士后人员: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湖南省协作研发中心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企业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或协作研发中心管理,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或协作研发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 博士后招收指标
(一)校博管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资助指标和学校计划指标,确定学校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指标。
(二)为积极吸纳和利用国内外人才资源,根据承担国内外重大(要)科研任务的需要,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和重大项目课题组自筹经费招聘学科博士后;为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鼓励与相关企业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集中在3月、6月、9月和12月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在以上时间向流动站和校博管办提出进站申请,具体申请材料见《湘潭大学博士后进站须知》(附件1)。
第十三条 各流动站对申请者的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面试考核,择优录用。各流动站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完成网上审批后,将申请材料、流动站审批意见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博士后进站审核表》报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审核合格后,由人事处处务会研究,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审批同意后,相关材料报省博管办审批。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凭校博管办进站通知书和进站手续单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进站手续。在站博士后应积极参与所在流动站挂靠院系安排的各类学术活动、学科建设和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一个月之内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三个月之内进行开题并填写《湘潭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开题由各流动站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听取博士后陈述研究计划,评估研究计划的可行性。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进行学术访问,确因研究需要,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可申请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进站后两个月内和出站前两个月内一般不予办理短期出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对出国(境)逾期不归者,作自动退站处理,并报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退站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授权专利等学术成果均须以湘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站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均归湘潭大学所有,如需转让,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同意。联合培养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获成果有关事宜按照我校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九条 各流动站应制定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相关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具体考核程序和要求见《湘潭大学博士后考核办法》(附件2)。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21个月。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可根据项目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经费自筹。提前出站应在拟出站时间前一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请应在正常出站时间的2个月前提出,提前或延期出站申请均须经合作导师及所在博士后流动站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博管办批准。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出站及退站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时,流动站组织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对其科研工作、综合表现等进行出站考核。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具体出站程序及要求见《湘潭大学博士后出站须知》(附3)。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有关退站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博士后待遇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事关系转移到我校的全职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执行国家统一标准。人事关系未转移到我校且原单位人事部门不同意出站后自主择业的,学校可酌情提供博士后日常经费。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福利(包括工资、津贴、公费医疗、工会福利、书报费补贴及支付房租等)和添置小型必备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化学试剂、计算器、图书资料、情报检索、打印复印及差旅费用等的专项拨款。
第二十五条 全职脱产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安排住房,房租和水电费等按学校相关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在站博士后人员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及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各类资助经费严格按项目资助单位和学校科研及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第七章  评估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校博管办负责定期对各流动站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制定具体方案。评估后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存在问题的流动站及时给予指导,督促改正;对管理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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