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外聘兼职教授、特聘教授(以下简称外聘教授)等高级专家的管理,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声誉,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设岗原则
外聘教授岗位原则上设置在有硕士点学科和有校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机构的学科,每一学科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1名外聘教授。有博士点的学科或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机构的学科,可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聘请1-2名外聘教授。
二 聘请条件
外聘教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造诣高,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有显著成绩,有较大的在研项目,是本专业领域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
2、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符合我校的学科发展规划;
3、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4、政府高级公务员,企业界的管理、技术精英和海内外知名人士等社会名流,在科研开发、管理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社会影响大,知名度高;
5、具有特殊才能和突出贡献的其他高科技人才和创业型人才。
三 聘请程序
1、学院(教学部)或有关部门推荐。校内有关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师资建设的整体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书面报告,填写《湘潭大学外聘兼职(特聘)教授审批表》,并附上受聘者的职称证书、主要论文、著作、学术成果介绍、个人简历等背景资料的复印件,所在单位党政一把手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推荐单位将上述表格和材料交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处审批后,报送人事处师资办。
3、人事处初审及洽谈。人事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和被推荐人选当面进行沟通和洽谈。
4、专家评议。外聘特聘教授须由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知名教授,对受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外聘兼职教授则不必经过专家评议。
5、主管校领导审批。
6、发放聘书和校徽。
四 聘期和待遇
(一)聘期
外聘兼职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两年,以聘书确定的日期为准。聘任期满,自动终止聘任。如因工作需要要求续聘,应重新办理聘请手续。
外聘特聘教授的聘期为3-5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首次聘期3年,考核合格的,续聘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可终止聘任。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二)待遇
1、兼职教授待遇:
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学院(教学部)按照本校同类人员的标准发放酬金,其它费用可从学院(教学部)的发展基金中开支。
2、特聘教授待遇:
⑴特聘教授每年可享受2万元的酬金(税前)。受聘者如为两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组长或享有崇高学术声望的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的,每年可享受2-5万元的酬金(税前)。其他待遇,按照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⑵特聘教授的酬金,首次聘期3年由学校和所在学院(教学部)各负担1/2,续聘期间的酬金由所在学院(教学部)负责。
⑶特聘教授来校工作、讲学的必要交通费用及在校期间接待、食宿安排及其费用等由学院(教学部)负责。
⑷由学院(教学部)负责的特聘教授的费用,可从该院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机构等学科、学位点建设经费中开支。
五 工作任务
外聘教授在受聘期内的工作任务以协议形式另行明确。
六 管理和考核
1、外聘教授的管理以学院(教学部)为主。各学院(教学部)要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使外聘教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2、聘任学院(教学部)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聘任目标及相关规定对外聘教授的工作时间、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表报人事处。人事处提出聘期考核意见报学校审议。凡经考核未达到聘任要求者,自动解聘。当年10月1日以后聘任的外聘教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3、外聘特聘教授的考核,根据聘任合同规定实施。
七 其他规定
1、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由人事处报校领导审定。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